物業印花稅 (PROPERTY STAMP DUTY)

      物業印花稅 (Property Stamp Duty) 主要從相關交易文件上徵收,包括: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物業轉讓契約(Assignment)、租約等。

      除非有特別豁免,否則在香港進行物業買賣或租賃均須支付印花稅。以下為現行五種相關印花稅項:

一. 從價印花稅較高稅率(第1標準) / 雙倍印花稅(DSD)- 只適用於非住宅物業

      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取得的非住宅物業,均須按雙倍印花稅率(即表一:較高稅率「第1標準」)繳交「從價印花稅」。

      而從2016年11月5日零時起,所有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率將一律調高至15%(按物業成交額計)。

      除非該住宅物業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取得;同時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此住宅物業時,在香港並無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方可以較低稅率(第2標準)繳交「從價印花稅」。

      而先買後賣「一換一」的換樓人士,繼續享有退稅安排。

表一:從價印花稅較高稅率(第1標準) /「雙倍印花稅」(DSD)

計算雙倍印花稅 →按此


二. 從價印花稅較低稅率(第2標準)

      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住宅物業時是屬於住宅類別,並在香港並無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便可以此較低稅率(第2標準)繳交「從價印花稅」。

表二:從價印花稅較低稅率(第2標準)

計算從價印花稅較低稅率(第2標準) →按此


三. 買家印花稅 (BSD)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了香港永久居民以外,任何人士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在香港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交樓價15 % 的買家印花稅。


四. 額外印花稅 /  特別印花稅(SSD)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五. 租約印花稅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