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業租賃簡介

租賃雙方商議條文:

  • 租客應事前進行物業查冊,確定業主擁有權及相關資料後,再進行條款商議
  • 假如出租物業有做按揭,業主在有責任先取得銀行 / 財務機構的同意才可放租。業主如果未能出示此等證明,租客應先了解風險後,才決定是否租用單位

簽署臨時租約:

  • 非住宅單位租客應先了解「租賃」和「特許權」的分別
  • 租客如果簽署的是「租賃要約」(Offer to Lease),基本上效果亦與「臨時租約」類似
  • 臨時租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其中一方其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
    簽約後,租客一般被要求繳交相等於一個月租金作為按金

簽署正式租約:

  • 簽署正式租約後,租客一般要再繳交一個月按金(連同之前已繳交,相等於兩個月租金)及一個月租金作為上期給業主,並在同日取得門匙
  • 在簽署租賃協議內三十天於稅務局繳付印花稅,過期則會被罰款
  • 如租期三年或以上,租客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到土地註冊處註冊有關文件,以得到更大保障

瀏覽 >> 安心租屋指南 (PDF 文件 | 地產代理監管局)

瀏覽 >> 租約範本 (港大法律學院提供)


 

Ads Blocker Image Powered by Code Help Pro

您正在使用廣告攔截器

營運網站不易,廣告收入是我們的現時唯一的收入來源,請關閉您瀏覽器上的廣告攔截器以支持本站,感謝!